im电竞官网:美洲豪强夺冠头名:士气高涨直冲领先

admin 1个月前 (11-21) CBA 13 0

  判决即与正义同行?相信你见到这个说法时都会如小编一般,在脑海里打个问号先。是的,无论是正义,还是承载正义的判决,作为一个既是平常百姓关注热门话题,又是法律人崇尚的价值目标,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一二。今天的文章关乎这个议题,当然,我们的主旨并非试图用什么判决理论去说服屏幕前的你断言正义真或假,而是希望以案例的形式与诸君一同参与这一场场的审判竞技训练,得出属于你的正义观。这些案例的时间跨度从距今3000伊始的所罗门到本世纪的90年代,主角既有位高权重作为一国之主的路易十六,也有因崇尚“言论自由至上,哪怕焚烧国旗”而被推上风口浪尖上的小约翰逊……此处,小编权且都将它们归总命名为“史上七大名案背后的法与理”,它们将告诉你判决是否与同在,而这些敏感告诉你的,小编也希望你能告诉身边每一个渴望正义的同伴。

  史上七大名案背后的法与理

点评人丨赵明

  

  ▲赵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致力于法理学、法哲学、传统法律文化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作品有:《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先秦儒家政治哲学引论》 《实践理性的政治立法》 《政治意志与法权意识的契合》 《法意3000年》 《正义的历史映像》等。本文内容摘录整理自《正义的历史映像》一书(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在排版上小编打破了原有的体系,假以案例公报形式展陈,如有不符判决的表达之处,还望大家多多包涵跟指点。

  壹

  “简单粗暴”的所罗门

  

时 间

距今3000年左右

地 点

以色列

当事人

甲女、乙女

  主审裁判:

  

▲所罗门

  案件事实:

  有一天,两个妇女抱着一个婴儿,哭哭闹闹地来到神殿,向所罗门哭诉发生在她们之间的一个案件。妇女甲指着妇女乙说道:

  我们俩住在一起待产,我生下一个男孩的第三天,她也生下了一个男孩。可是,就在生产的当天晚上,她不小心把自己的儿子压死了。她在悲痛之余,竟然趁我睡着的时候,把我们俩的小孩调换了。我醒来时发现怀里的小孩已经死了,伤心欲绝。但是当我稍稍平静下来,才发现这个死去的婴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儿子,是她把我的儿子抱走了。

  妇女甲的话音未落,妇女乙就很激动地说:

  她在撒谎!死去的就是她的儿子!这个小孩是我的儿子!

  两人吵得不可开交。各执一词,死无对证

  所罗门厉声说道:

  把婴儿切成两半,一人一半,就这样定了!

  听到这样的判决,妇女甲伤心透了,也绝望透了,怎么能这样不顾及孩子的性命呢?可她深深地知道所罗门的权威,连忙恳求所罗门:

  尊敬的国王啊!把孩子给她吧,我不要了,请求您不要杀了孩子!

  可妇女乙似乎不想占这个便宜,她同意所罗门的主张:

  好啊,我得不到这个孩子,你也甭想得到,干脆一刀杀了这个孩子!

  判决结果:

  孩子应该交给妇女甲,她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

  裁判依据:

  《摩西十诫》第六条:“不可杀人”

  主笔点评:

  本案展示了所罗门的高超智慧,这个智慧源于他对正义的坚定信念,更源于他对人心世故的洞若观火。他运用了生命最原始、最基础、最根本的自然法则,也就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子情感和心理。哪有亲生母亲会如此断送自己儿子的性命?《摩西十诫》本来就深深地蕴涵着常识和习俗的真理,而在古代,人们所追求的正义首先就是对自然秩序、自然法则的尊重和体现。所罗门是不可能违背与上帝的神圣之约的,他不可能杀害这个婴儿,而他对妇女乙的惩罚也是依据这个神圣之约的,这个妇女倒是严重违背了与上帝的神圣之约:偷盗、撒谎,而且竟然同意杀害那个婴儿!

  从案子的审理过程来看,确实过于简单了,人类需要发展出更为合理、更为科学,也因此而更能落实正义、体现公正的审判程序。假如妇女甲遇上的判官不是所罗门这样的智慧国王,而是一个糊涂的昏官,糊涂僧判断糊涂案,这个妇女还能讨回公道吗?法律的正义毕竟要依赖于更为完备、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制度设计,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个人的因素。话又说回来,再好的制度也离不开法官的个人智慧,只是,好的制度更能充分地展现法官的智慧,而法官的高超智慧又能促进更完善的制度的产生。

  贰

  一磅肉的诉讼

  

时 间

伊丽莎白女皇时代

地 点

威尼斯

当事人

安东尼奥、夏洛克

  主审裁判:

  

  ▲X法官

  案件事实:

  希望能成人之美的安东尼奥,为成全巴萨尼奥追求鲍西亚的美梦,前往犹太富商夏洛克借钱。约定:

  “不收取利息,如果安东尼奥在三个月内不能还款的话,他将会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

  事后安东尼奥资不抵债,无力偿还,以致闹上法庭,夏洛克依照契约判决当庭提出:

  “我向他要求这一磅肉,是我出了很大的代价买来的。它是属于我的,我一定要把它拿到手里。您要是拒绝了我,那么你们的法律去见鬼吧!威尼斯的法令等于一纸空文。我要求法律,我有证据在手。”

  女扮男装的鲍西亚作为安东尼奥的律师辩护,当庭辩护道:

  “且慢,还有别的话哩。这份契约书上并没有允许你取他的一滴血,只是写明一磅肉;所以你可以照约拿一磅肉去。可是在割肉的时候,要是流下一滴基督徒的血,你的土地财产,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所以你准备动手割肉吧,不准流一滴血,也不准割得超过或是不足一磅的重量;要是你割下来的肉比一磅略微轻一点或是重一点,即使相差只有一丝一毫,或者仅仅一根汗毛之微,就要拿你抵命,你的财产也将全部充公。”

  至此,夏洛克知道他的主张是无法实现的,于是就提出了照约三倍的数目还款甚至按本钱还款的要求,最后不得以提出不打这场官司了…….但被鲍西亚援引当时的法律予以拒绝了。

  判决结果:

  夏洛克一半的财产被收归国库,另一半由安东尼奥接管,并等到夏洛克死后移交给和夏洛克的女儿私奔的绅士。

  裁判依据:

  (威尼斯法律)“凡是一个外邦人企图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谋害公民,查证属实则构成犯罪,他的财产的一半应当归受害的一方所有,另一半收归国库,犯罪者的生命悉听法官处置。”

  主笔点评:

  鲍西亚高超的法律智慧主要表现在她能够巧妙地运用法律解释来解决法律上的难题。换句话说,鲍西亚是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来寻求实质正义的。尽管法律允许人们可以在自己的肉体上设置担保,但是这种法律规定显然是与当时的基督教精神相违背的。此时也就必然要出现情与法的冲突。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呢?倘若对通行的人情世故置若罔闻的话,法律的效力会化为乌有,更可能沦为“暴政”的工具;但倘若简单地违背现行的法律而追寻主观的正义,法律的权威性就要受到损害。鲍西亚用个人的法律智慧维护了实质上的公正。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坚持了社会正义。在西方社会,“鲍西亚”甚至成了律师的代名词、法律智慧的化身之一。

  叁

  大法官莫尔的悲剧

时 间

都铎王朝时期

地 点

英国

当事人

莫尔、亨利八世

  主审裁判:

  ▲七名法官、十九名议员和十六名陪审员

  案件事实:

  1534年,亨利八世控制议会通过了《至尊法案》。该法案主要有三项内容:

  第一项是承认国王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领袖;

  第二项是认可继承王位的法令,肯定由安妮·波琳王后所生的子女,有权继承王位;

  第三项是叛国法令,凡任何人称国王为异端者,便是叛国,应处死刑。

  而且,这个法案要求所有人宣誓以确保其效力的实现。莫尔(已离职,先前为英国世俗意义上的第一任大法官)承认议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明确接受法案的后两项,但是拒绝对法案的第一项宣誓,他也没有说明不宣誓的理由,更没有表示反对,只是保持沉默。这种态度当然不能让亨利八世满意,他把莫尔关进了伦敦塔。在长达一年的关押期间,莫尔始终没有动摇过自己的立场,也没有改变他所采取的沉默的策略。最终,莫尔被控犯有叛国罪,并在王座法院受审。

  检察官对莫尔的指控有四项:

  一是在受质询时,关于是否接受国王为英格兰教会首领,不予答复,即是拒绝接受;

  二是与主教费希尔(此时已被处死刑)有叛逆性的书信来往;

  三是与费希尔通信时宣称《至尊法案》是把双刃剑;

  四是他曾对副检察长里奇说过反对《至尊法案》。

  莫尔自己为自己辩护,当庭提醒法官们:

  自己在接受质询时,确实保持了沉默,而在英国法律中沉默被视为同意;

  给费希尔的信已焚毁,这些信件并不能作为反对自己的证据;

  称《至尊法案》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接受它,结果是挽救了自己的肉体而扼杀了灵魂;

  如果拒绝它,结果是拯救了自己的灵魂而牺牲了肉体——只是为了论证的需要。

  法官们最终接受了莫尔的辩词,撤回了这三项指控,剩下的就是他与副检察长里奇的谈话所引起的指控了。

  里奇在法庭上指证莫尔对他说过:

  “国会既不能制定使上帝成其为上帝的法令,也不能使国王成为教会的首脑。”

  如果莫尔真的说了这些话,那他就是公然对抗《至尊法案》,叛国罪当然就成立了。可是里奇的证词显然很可疑,控方的其他证人也没有支持这一证据。莫尔做了强有力的回击,指出里奇是在作伪证。

  判决结果:

  莫尔成立叛国罪,对其处以死刑。

  裁判依据:

  《至尊法案》第三项叛国法令规定“凡任何人称国王为异端者,便是叛国,应处死刑。”

  主笔点评:

  初看起来,莫尔是因宗教信仰问题而死,因为他始终拒绝承认国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领袖,反对英国的宗教改革。他确实是位虔诚的天主教徒,对罗马教廷也极端忠诚,曾经说过:“你们相信教会,不是因为懂得它的布道是真理;但你们相信真理,则正是因为那是教会的布道。”教皇后来加封他为圣徒,为此很多人把他看作是一个殉教者。置莫尔于死地的是国王亨利八世。亨利八世反对天主教,可也不是一个虔诚的新教徒。英国新教开创者之一巴恩斯曾是莫尔的最大论战对手,但在莫尔死后五年就被“已经转向新教的”亨利八世处以火刑!天主教的圣徒莫尔,新教的先贤巴恩斯,都同样死在国王的屠刀之下。显然,莫尔是为信仰而死的,而亨利八世处死莫尔却不是出于信仰,而是出于一个专制暴君的私欲。莫尔的死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没有法律限制的专制权力将会给人们带来多大的灾难。

  肆

  柯克与培根的较量

  

时 间

詹姆士一世时期

地 点

英国

当事人

柯克、培根

  主审裁判:

  

  ▲上议院

  案件事实:

  因为一条在培根指导下英明的詹姆斯一世曾做过一份判决:

  “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只有普通法未能提供对当事人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曾与培根有过结怨的柯克法官大骂培根教唆国王“凌驾于法律之上”,他在议会的支持之下,决定要教训一下这个“越位”的国王。当然,柯克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拿詹姆斯一世开刀,于是,培根就成了牺牲品。议会指责培根以前曾在主审案件时收受过当事人的酬金,犯了受贿罪,判决将培根囚入伦敦塔终身监禁,永远剥夺其一切公民权利和公职。培根不否认接受馈赠的事实,但辩称自己无罪,因为他纳贿并未枉法,而且受馈是当时的风气,不应由他个人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剥夺爵位,撤销职务并须付罚金及赎金4万英镑;须监禁于伦敦塔内以候王命;在国家或联邦中永不雇佣,不得担任任何官职;不得任国会议员;不得进入宫廷范围以内地区。

  裁判依据:

  衡平法

  主笔点评:

  不论怎样,这场争论暂时以国王的失败而告终。由于培根以效忠王权而开罪于代表民权的议会,所以议会要借打击培根来打击王权。以此案为标志,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开始形成足以与王权抗衡的独立政治力量。如罗素所言:

  培根获罪本是一场党派争哄中的风波,并非因为他格外有罪。

  培根案件的是是非非,人们尽可以听由自己评说。柯克的肚量狭小大概也是真的,但他为坚守司法独立原则所作出的努力却是功不可没的。就在柯克状告培根的这一年,因为他自己在国会的活动,而被囚入伦敦塔。

  伍

  路易十六必须死?

  

时 间

波旁王朝时期

地 点

法官

当事人

路易十六

  主审裁判:

  

  ▲国民公会

  案件事实:

  1791年6月20日,路易十六化装出逃巴黎;21日,在离边境不远的瓦伦镇被发现;25日被押回巴黎。法国人民群情激愤,许多人认为路易十六是想叛逃祖国,就是原本拥护国王的那些人也纷纷转而赞成共和,主张废黜国王。当时,充满自由平等精神的《人权宣言》已经公布,法国人民在情感上已经对君主专制制度极为痛恨,国王的一举一动都会引起他们的高度警惕,而路易十六出逃这件事,无疑更加刺激了他们的敏感神经,在他们心中投下了难以消除的罪恶阴影。

  在路易十六被囚期间,法国民众对国王积怨已久,总想要了路易十六的命,迫切要求审判他。恰好那个时候王宫里发现了一批路易十六与逃亡贵族和外国君主联系的信件,这成了国王企图破坏革命以恢复旧制度的罪证。

  民公会最后决议组成法庭对国王进行审判,由议员当场表决对路易十六的惩处。1793年1月14到17日,表决分三次进行:

  首先是对路易十六“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之罪”进行表决,除少数弃权外,其余议员一致认为有罪。

  其次是就国民公会对路易十六之判决“是否须人民批准”进行表决,结果以424票对287票,否决了“须人民批准”。

  再次是就路易十六“应受何种刑罚”进行表决,结果是361票主张无条件判处死刑,26票主张判处死缓,334票主张监禁或放逐,5票弃权。

  判决结果:

  以国民公会的名义判处路易·卡佩死刑。

  裁判依据:

  国民公会议员表决结果:361票主张无条件判处死刑,26票主张判处死缓,334票主张监禁或放逐,5票弃权。

  主笔点评:

  我们在不考虑深远的历史背景的前提下,仅从审判路易十六的法律技术上看,这次审判:首先意味着1791年的宪法遭到无情践踏,宪法权威丧失殆尽。其次,国民公会变成了法庭,议员们变成了法官,而且毫无司法程序,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混为一体,这无论如何是一次有些荒唐的审判!而历史证明,宪法权威一旦受到破坏,法治的伤口就极难愈合。法国后来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接连出现三部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800年宪法。这样频繁改动的宪法谈何权威?不尊重宪法权威,又谈何法治?

  陆

  不道德的王尔德?

  

时 间

19世纪80年代

地 点

英国

当事人

王尔德、昆斯伯里侯爵

  主审裁判:

▲何林斯(主审法官)、威尔斯(反诉主审法官)

  案件事实:

  作为一位才华横溢而又放浪不羁的文学天才,王尔德1882年赴美洲作旅行演讲,当时的他,意气风发。期间结识了一位英俊的密友——昆斯伯里侯爵的小儿子阿弗雷德·道格拉斯德,两人关系密切。而昆斯伯里侯爵是一个脾气暴躁,甚至有点精神不正常的苏格兰贵族,他最为人称道的是发展和推进了英国的业余拳击规则,也就是所谓的昆斯伯里规则。一开始,侯爵并未在意自己的儿子与王尔德的交往,甚至还有点得意,因为王尔德毕竟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人,但后来越来越多的各种传言,让侯爵认为王尔德对自己的儿子施加了不好的影响。于是侯爵写信要求儿子远离王尔德,但遭到了拒绝。三人之间的矛盾和争执越来越严重,随着争执的升级,侯爵先是断绝了对儿子的经济支持,继而又通过书信方式甚至在公开场合对王尔德施加压力,进行侮辱,并不断地对王尔德进行跟踪和骚扰。王尔德忍无可忍,以诽谤罪指控了昆斯伯里侯爵,将其告上了法庭。

  王尔德告昆斯伯里侯爵案的微妙之处在于,在确定侯爵是否构成了诽谤罪上会产生两个结果:

  一是昆斯伯里侯爵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并承担法律后果;

  二是不构成诽谤罪,侯爵能够证明王尔德就是一个同性恋者和鸡奸者,而一位父亲出于保护自己儿子的目的不应该承担法律后果,这也就同时意味着宣判王尔德有罪,因为当时法律规定了同性恋行为是犯罪。

  事情很清楚,对于王尔德而言,这是一个“非死即生”的审判。艺术天才王尔德在严肃刻板的法庭上的演出却很不成功。1895年3月3日,侯爵被捕,并以诽谤罪被起诉。3月9日,法庭开庭,王尔德犹如站在了演讲台上,听众的拥挤使其炫耀情绪高涨。可是,他的第一次回答就招致法官的责备。

  王尔德的律师问道:

  “你是剧作家和作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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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尔德傲慢地回答:

  “我相信我是著名的剧作家和作家。”

  他没有料到,法官严厉地要求他:

  “请只回答问题!”

  这次审讯后,侯爵取保候审。1895年4月3日,再次开庭。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王尔德尽量用无礼的回答使得整个程序显得可笑,他调侃、打趣、讽刺。但他忘了,这是法庭,而不是剧场。

  侯爵的辩护律师爱德华·卡森很有技巧地围绕文学和事实两个方面对王尔德进行讯问。在文学方面,卡森把重点放在王尔德给道格拉斯的几封信和王尔德出版的两部作品《道林·格雷的画像》和《供年轻人使用的至理名言》上。卡森指控这些作品是不道德的,并且指出这些作品触及同性恋主题。当自己的作品被指责为同性恋小说时,王尔德愤怒地回答:

  “只有畜生和文盲才会这样想,或许更应该说畜生加流氓才会这样想。”

  卡森不理会王尔德的愤怒,而是在法庭上逐字逐句地朗读王尔德的作品。他用意很清楚,就是要向陪审团暗示其中的同性恋倾向。王尔德进行了辩护和反击,遗憾的是这些充满美感和艺术气质的辩护在法庭上显得不合时宜、苍白无力。毫无疑问,在法庭上,王尔德和他的作品都遭受了侮辱。

  而卡森出具的证据和纠集的证人让王尔德面临的局势更加恶化了。面对侯爵纠集的一帮与王尔德有过性关系的年轻证人,王尔德和他的律师终于发现他们的失败将不可避免。无可奈何,他们只好选择了撤诉。

  判决结果:

  昆斯伯里侯爵被无罪释放(同一天,侯爵提起了对王尔德有伤风化的反诉成立,王尔德当日被捕并被判处入狱服苦役两年)

  裁判依据:

  刑事法修正案第11部分“与其他男性发生有伤风化的行为。”

  主笔点评:

  王尔德真的清白吗?根据当时的法律,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围绕王尔德的两次审判在程序上也是合法正当的,陪审团的裁决也是严格根据法律做出的,不存在陷害和不公。王尔德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当时英国社会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王尔德的入狱并不冤枉。

  但是王尔德案的判决,对于他个人和社会,对于艺术和文学无疑又是一场悲剧,它的影响是巨大的。在这次审判之前,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多少还有点同情,而这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就越来越强硬,并且把同性恋视作一种威胁。最不幸的是,由于王尔德在艺术上的声望和成就,这次审判不单给他个人以伤害,同时,文学艺术也受到了伤害,人们开始把艺术和同性恋联系起来。换言之,王尔德的受审,同时也是他的作品的受审,是艺术在受审。在法庭上,王尔德美丽的作品被逐字逐句宣读,作为王尔德犯罪的证据。在带有时代性和地域性的道德观和法律规定面前,艺术失去了它应有的尊严和自由。从这个角度看,很难说王尔德及其作品受到了公正的对待和判决。

  柒

  言论自由至上 那怕烧国旗

  

美洲豪强夺冠头名:士气高涨直冲领先

时 间

1984年

地 点

美国国

当事人

约翰逊

  主审裁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

  案件事实:

  1984年8月,美国共和党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再次推选保守的在任总统里根作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期望竞选连任。约翰逊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要知道,里根在其任期内所推行的内外政策早已遭到了一些左派人士的强烈批评。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约翰逊接过一面美国国旗,把国旗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这一面红、白、蓝交汇的美国星条旗在熊熊烈火中化为一缕轻烟。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

  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讯中证实,他们因为国旗被焚烧而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的人身伤害或威胁。

  约翰逊本人则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得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他被控违反了得克萨斯州国旗法,并被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

  但随后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却推翻了这项定罪,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规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因为第1修正案规定

  “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就是著名的“不得立法”

  条款。它用简单而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其中心内容是确立了言论自由原则。约翰逊焚烧国旗是否属于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以及是否受到第1修正案的保护,便成为争论的核心。

  众说纷纭之下,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那九个满头白发的大法官来定夺。最高法院布仁南法官在判决意见中认为:

  “不可否认,国旗在我国占据特殊地位;因此,我们并不怀疑政府具有合法权力,去努力‘维护国旗作为我们国家的纯洁象征’。然而,政府虽然具有公共权力以鼓励人们去合适地对待国旗,这却不表明它可以用刑事法来惩罚那些把焚烧国旗作为政治抗议手段的人们……第1修正案有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不得因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止人们表达这种观念。即使在涉及我们国旗的案件里,我们也不承认这项原则的例外……约翰逊因从事表达式行为而被定罪。州政府防止扰乱治安的公共利益并不支持这项定罪,因为约翰逊的行为并未威胁扰乱治安。州对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的统一象征之愿望,亦不能使其对政治表达的刑事定罪获得理由。因此,我们维持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

  “事实上,我们今天的判决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的社会中理当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国旗本身最能反映的自由原则;我们容忍类似约翰逊在本案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对于亵渎国旗的行为,如果我们加以惩罚,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这么做,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判决结果:

  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5:4表决维持了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约翰逊焚烧国旗是行使自己的表达自由,应判无罪。

  裁判依据:

  第1修正案

  主笔点评:

  这个案件反映了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国旗是神圣的,但国旗本身反映的自由原则和公民权利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中,言论自由又是一切自由权利中最可宝贵的。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言论自由,或称“表达自由”,意指将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涵盖一般宪法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的权利等条款。言论自由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准则,关涉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它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斗争过程。可以说,自由的历史首先表现为言论自由的历史,其间充满了斗争、冲突乃至流血牺牲。言论自由史也就是一部人类追求真理的历史。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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